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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2号:有关参加世博会的条件
2008-3-13

来源:世博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特殊规章》的目的在于确立与世博会《一般规章》第三和第四部分相一致的参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参展条件。
 
    第二条 官方参展者的定义
 
  1.官方参展者是指那些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参加世博会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2.国际组织应该理解为是以推进科学、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的国际合作为目标的政府间组织。
 
    第三条 非官方参展者的定义
 
  非官方参展者是指那些经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授权参展的参展者。
 
    第四条 遵守现有法律和法规
 
  参展者必须遵守《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展品
 
  1.所有展示必须与“《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相一致,同时必须经过组织者的认可。
 
  2.所有要展示的物品和展示材料必须与“《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和“《特殊规章》第4号:关于建设、装修及防火的规则”相一致,同时必须经过组织者的认可。
 
  3.对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及健康、动植物和环境造成损害的材料或物品,如爆炸物、枪支或毒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进入世博会场地。
 
第二章 官方参展者
 
    第六条 参展合同
 
  1.希望参加世博会的官方参展者必须与组织者签署《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必须由展区总代表和组织者的代表共同签署,并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会签。
 
  2.如果官方参展者要举行商业活动或开办对公众开放的餐馆,他们必须与“《特殊规章》第9号:有关官方参展者的商业活动”相一致。此类活动的详细情况应该在《参展合同》的附录中详细规定。
 
  3.“《特殊规章》第4号:关于建设、装修及防火的规则”中阐明的计划和公文应作为《参展合同》的补充。
 
    第七条 展览场地的提供
 
  1.组织者将向参展者提供以下类型的展馆:
 
  (1)参展者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展馆(自建馆):组织者免费提供场地,包括一定面积的室外展示空间;
 
  (2)组织者建造并租赁给参展者的独立展馆(租赁馆):组织者免费提供有限的室外展览空间。组织者将给予国展局成员国15%的租金优惠;展馆租金和支付条件应在《参展合同》中确定;
 
  (3)组织者建造并免费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联合展馆(联合馆):根据该联合馆所处的位置,可能包括组织者免费提供的室外展示空间。
 
  2.上述三类展馆的排队空间均由组织者在公共空间中免费提供给参展者。
 
    第八条 展览场地的分配
 
  1.官方参展者应该向组织者提交有关分配展览场地的申请。此信息应包含“《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对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中第六条所描述的《主题陈述》。
 
  2.组织者应在收到申请后的9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结果答复给官方参展者。如果组织者判定参展者的展示与世博会主题不一致,或者由于其他理由而不能接受,他应将此不一致的理由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官方参展者,并在和展区总代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
 
  3.在分配展览空间时,组织者应考虑到本条第一段所述的申请以及接受官方参展邀请的日期。分配的展览场地将在《参展合同》签订时加以确认。因此,在《参展合同》签署前,所有场地的分配都是暂时性的。
 
  4.在签订《参展合同》之前,出于保证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和世博会场地协调的需要,组织者有权修改场地计划和展览场地分配方案,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展览空间的提供、完工和恢复原状的期限
 
  1.建设工程必须在2009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内部改造和装修工程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完成,展品的布置必须在2010年4月24日之前完成。
 
  2.为保证上述时间表得到切实执行,供自建馆的场地必须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移交给参展者;租赁馆的移交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联合馆展览空间的移交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移交,展品开始获准进入场馆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
 
  3.分配给参展者的场地必须最晚于2011年5月1日之前清理完毕,并恢复到良好的状态。以下情形例外:在和组织者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参展者的自建展馆可以在世博会结束后保留。
 
  4.租赁馆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清理完毕并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5.联合馆的展览空间必须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清理完毕,并将现场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第十条 服务的提供
 
  1.在世博会举办期间,组织者必须保证以世博会举办地的价格提供下述服务。官方参展者应自行承担其建设场地或展览空间内下述服务的设备安装费和使用费:
 
  -电/燃气
 
  -通讯
 
  -进水和排水
 
  -垃圾清理和处置
 
  -组织者认为适合的其他服务。
 
  组织者认为合适的并由官方参展者自行承担费用的其他服务应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在经国展局同意后批准。
 
  2.官方参展者在安装设备及使用本条第一段提及的服务时,必须遵守“《特殊规章》第4号:有关建造、装修及防火的规则”、“《特殊规章》第10号:有关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组织者应当向官方参展者提供一份从事下列服务的推荐公司名单,以供其参考:
 
  -场馆维护和清洁
 
  -安全设施的安装
 
  -防火设施的安装
 
  -保安服务
 
  -建筑和工程
 
  -环境美化和园艺
 
  -展览装饰
 
  -展会向导
 
  -其他参展者要求的并且组织者认为合适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免费服务
 
  组织者必须在世博会举办期间提供以下免费服务:
 
  1.急救服务
 
  2.公共区域和绿化区域的清扫和维护,《参展合同》中已经分配给参展者的区域除外
 
  3.世博会场地的指向标志
 
  4.为参观者提供信息服务
 
  5.世博会场地的安全服务
 
  6.为迷路者提供向导的服务
 
  7.失物招领
 
  8.世博会场地的灯光照明
 
    第十二条 世博会标志的使用
 
  参展者在与组织者签署《参展合同》后,组织者将授权给官方参展者的展区总代表在与世博会直接相关的非商业活动项目中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权利。此使用权不能转让。
 
    第十三条 初步的海关和税收优惠措施
 
  官方参展者参加上海世博会的过程中,将享受下列海关和税收优惠措施:
 
  1.对符合《海关附件》规定的参展者展品、设备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参展者在世博园区从事展馆建设和展馆布置等所进口的建筑装饰材料、固定安装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参展者进口与上海世博会有关、在世博会园区内使用,不流入中国国内市场的宣传品、设计图纸等非贸易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参展者在世博会期间为在世博会园区举办展示活动所必须进口的民族工艺品、风味食品等,在合理数量和总值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官方参展者的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园区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中国政府在海关和税收方面的特别政策和优惠措施,组织者将在《特殊规章》第7号和相关《参展指南》中具体阐述。
 
    第十四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
 
  1.下列两类发展中国家有资格从组织者申请获得参展援助:
 
  (1)第一类:依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CTAD)《2004年最不发达国家报告》所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或者依照世界银行《2004年世界发展指数》,人均国民收入等于或小于825美元的低收入国家(Low Income Countries, LICs);
 
  (2)第二类:依照世界银行《2004年世界发展指数》,人均国民收入在826 ~ 3,255美元之间的低中收入国家(Lower-middle-income Countries, LMICs)。
 
  2.组织者给予受援国家的援助项目包括下列各项的部分或者全部:
 
  (1)参展国编制参展方案中的咨询费用;
 
  (2)参展国展馆的设计、布展和拆卸等费用;
 
  (3)参展国展馆的运营费用(如清洁、保安、水电、设备租赁等费用);
 
  (4)参展国展品的通关、运输、仓储和保险费用;
 
  (5)参展国组织相关活动(如馆日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
 
  (6)参展国在中国进行相关沟通和推介的费用;
 
  (7)参展国VIP携配偶来上海参加相关活动的费用;
 
  (8)参展国记者团在上海的部分活动费用;
 
  (9)对参展国工作人员进行的关于展馆运营方面的培训费用;
 
  (10)参展国工作人员布展与参展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本地服务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三章 非官方参展者
 
    第十五条 参展申请
 
  1.要求作为展览者参加世博会的非官方参展者必须直接向组织者递交《参展申请》和必要的信息。组织者必须通知此参展商所在政府明确该参展商要参加世博会的意向。只有在得到相关展区总代表同意或经政府部门同意后,组织者才对《参展请求》予以考虑。
 
  2.本条第一段中的参展申请应该包含“《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对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第六条所描述的《主题陈述》。
 
  3.组织者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将申请结果告知非官方参展者。
 
    第十六条 负责人的任命
 
  1.非官方参展者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处理在参展中的所有事务。
 
  2.该负责人必须对相关参展的准备和运作过程负责,必须监督其权力之下的所有工作人员,保证他们的所有工作遵守本《特殊规章》第四条所述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参展合同
 
  1.所有非官方参展者必须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由非官方参展负责人与组织者签署。
 
  2.非官方参展者的《参展合同》必须明确规定非官方参展者的参展条件,包括提供的服务在内的各项条款。
 
  3.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给非官方参展者的条件不应比提供给官方参展者的条件更为优惠。
 
    第十八条 展览场地的分配
 
  1.分配给官方参展者的展览场地应与分配给非官方参展者的展览场地有明显区分。
 
  2.提供给非官方参展者的展览场地由组织者决定。场地的租金应由非官方参展者和组织者协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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