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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0号:有关公共服务
2008-3-13

来源:世博网

有关公共服务
 
  —清洁工作和卫生健康
 
  —安全监督
 
  —水、燃气、电、空调制冷等的提供
 
  —电信服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特殊规章旨在根据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一般规章》第15和34条的规定,制订有关世博会园区内提供下列公共服务的规则:
 
  (1)清洁工作和卫生健康;
 
  (2)安全监督;
 
  (3)水、燃气、电、空调制冷等的提供;
 
  (4)电信服务。
 
    第二条 定义
 
  1.“地块”是指组织者提供给官方参展者自行设计和建造展馆的场地。
 
  2.“设施”是指官方参展者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第一类展馆”是指由官方参展者在组织者提供的地块上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展馆。
 
  4.“第二类展馆”是指由组织者建造并租赁给官方参展者的展馆。
 
  5.“第三类展馆”是指组织者建造并免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室内展示空间。
 
    第三条 遵守法律和法规
 
  1.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组织者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统称“法律和法规”)。
 
  2.组织者颁布的补充规定,旨在相关事项上提供补充信息,并进一步明确组织者和官方参展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组织者的处置权
 
  当官方参展者违反法律和法规时,组织者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五条 现场检查
 
  1.组织者在必要情况下,有权委派人员检查官方参展者的展馆和其他设施。
 
  2.在现场检查时,组织者委派的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
 
  3.组织者检查现场时,如发现官方参展者存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形,有权指令参展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官方参展者应执行组织者的指令。
 
    第六条 环境保护
 
  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使用水、电和空调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组织者可以向参展者提出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
 
第二章 清洁工作和卫生健康
 
    第七条 清洁工作的职责
 
  1.组织者负责世博会园区内公共区域和公共服务建筑范围内的清洁工作;官方参展者负责展区内部以及对应的室外区域的清洁工作。
 
  2.官方参展者应采取措施确保展区内具有足够的通风、自然照明和人工照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噪声、防震、除臭等措施。
 
  3.官方参展者应保证展区内的给水、排水、清洁设施以及通风、空调等设备处于正常安全状态。其中,第一类展馆内的设施,由参展者负责维护;第二类展馆和第三类展馆内由组织者建造的设施,由组织者负责维护,官方参展者有义务将维护需求及时通知组织者。
 
    第八条 垃圾处理
 
  1.官方参展者应保持展区内的清洁,设置垃圾容器,分类收集并运输垃圾。
 
  2.未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不得在展区内处理垃圾。官方参展者处理垃圾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
 
  3.组织者为官方参展者进行垃圾清理的,相关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根据其展示面积大小和商业活动情况承担。
 
    第九条 清洁工作的标准和方式
 
  1.组织者与官方参展者应保证世博会园区的清洁标准符合法律和法规。
 
  2.官方参展者可以选择组织者推荐的服务供应商从事清洁工作,也可自行委托其他服务供应商从事清洁工作。
 
  3.组织者为官方参展者进行清洁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根据其展示面积大小和商业活动情况承担。
 
    第十条 绿地与防护屏障
 
  组织者负责公共场地的绿化清洁及维护工作,并与官方参展者共同维护骨谕獬〉氐穆袒阑て琳稀?
 
    第十一条 消灭有害动物与昆虫
 
  官方参展者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展区内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
 
  1.官方参展者在经营食品时,应遵守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确保餐饮设施在安装和运作时的清洁卫生,以及供应的食品及其经营过程符合中国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
 
  2.当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官方参展者应立即向组织者报告,配合组织者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
 
    第十三条 卫生保健
 
  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到组织者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应立即报告组织者,并配合组织者做好对疾病的预防、监测、隔离、救治等工作。
 
    第十五 条急救医疗系统
 
  组织者在世博会园区内提供必要的急救医疗设备与救护车。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组织者的职责
 
  1.在世博会期间,组织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世博会园区内的公共安全,包括:
 
  (1)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预防违法犯罪;
 
  (2)做好安全宣传和组织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交通、人员踩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
 
  (3)保护官方参展者、参观者等所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维护世博会园区内的公共秩序;
 
  (5)保持与官方参展者及其安全责任人的联系,支持配合其工作;
 
  (6)制订重要人物来访时的安全计划,实施特别安全措施。
 
  2.组织者所属工作人员在执行上述职责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3.组织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园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保世博会园区内的人员安全和有序流动。
 
    第十七条 官方参展者的职责
 
  1.官方参展者应维持其展区内的人员流动秩序,保证人员安全。
 
  2.官方参展者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安全责任人,并将安全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报组织者备案。安全责任人在展区内从事安全监督工作,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3.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1)制订并实施安全计划;
 
  (2)配合组织者进行安全监督工作;
 
  (3)确保展区内人员的安全流动;
 
  (4)参与组织者的安全演习。
 
    第十八条 应急措施
 
  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发现违法犯罪、火灾、人员踩踏或其他意外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组织者通报,听从组织者的指令。
 
    第十九条 消防措施
 
  1.官方参展者应配合组织者,确保其建筑物、构筑物内具有符合消防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2.建筑物、构筑物的天花板应使用不燃材料。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其他材料的,应报组织者批准。
 
  3.官方参展者应在组织者提供展区内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自行承担费用。消防设施、系统必须与组织者的消防预警系统连接。
 
  4.官方参展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使用电气设备、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吸烟等人为因素造成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走失人员和遗失物品
 
  官方参展者应同组织者合作,照顾在世博会园区内的走失人员,妥善处理遗失物品。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理
 
  为维护世博会园区的安全和秩序,组织者有权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官方参展者应予遵守。
 
 第四章 水、燃气、电、空调制冷的供给
 
    第二十二条 设施的安装
 
  组织者应自付费用负责系统管线接口以外给水、排水管线、燃气管线、配电线、空调冷却水管道(以下统称“供给与处理设施”)的安装,用于为展区提供给水、排水、燃气、电、空调制冷等公共服务。第一类展馆的系统管线接口接至地块所在组团内;第二类展馆的系统管线接口接至其建筑内,第三类展馆系统管线的接口接至展示空间内。
 
    第二十三条 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服务价格
 
  1.官方参展者应与供给与处理设施的提供者(以下统称“服务提供者”)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
 
  2.相关服务的价格按上海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 确定服务需求量
 
  签订服务合同前,官方参展者应根据所用设备测算出每一项服务的最大需求量,并以书面方式提供给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五条 服务用量的读取及费用支付
 
  1.服务提供者应统一为官方参展者安装供给与处理设施的计量仪表,委派专人定期读取数据,计算服务费用,并向官方参展者送达账单。
 
  2.官方参展者应按照账单向服务提供者交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维护
 
  1.官方参展者应负责供给和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2.当发现供给和处理设施存在隐患可能影响正常使用时,官方参展者应立即通报组织者,组织者将及时通知服务提供者维修。
 
  3.未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不得自行安装供给与处理设施,也不能修改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特殊安装及费用
 
  官方参展者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可以向组织者申请由组织者安装水、燃气、电、空调冷却水的特殊设备,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服务的暂停、中止与限制
 
  1.发生以下情况,组织者可以暂停向官方参展者提供水、燃气、电和空调制冷:
 
  (1)官方参展者未在规定的付款日前支付费用,并且在收到服务提供者的催付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日期前支付的;
 
  (2)官方参展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组织者按规定进入现场检查的;
 
  (3)官方参展者违反法律和法规或服务合同的规定的。
 
  2.发生以下情况,组织者可以中止或限制向官方参展者提供水、燃气、电和空调制冷: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供给与处理设施发生或可能发生故障;
 
  (3)供给与处理设施需要修理或其他关联的设施需要施工;
 
  (4)出于安全需要的情形。
 
  3.除紧急情形外,组织者应提前向官方参展者通知暂停、中止或限制提供服务的时间和范围。
 
  4.因暂停、中止或限制提供服务致使官方参展者遭受的任何损失,组织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压与水质
 
  1.世博会园区内供水压力不低于0.16MPa。
 
  2.根据不同用水要求,水质达到中国政府颁布的相关水质标准。
 
    第三十条 供水服务设施的安装
 
  1.组织者为官方参展者提供展区内所需的供水服务接入口。
 
  2.第一类展馆的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安装其他供水设备和敷设管线的,应自行承担安装和运营费用;第二类展馆和第三类展馆内的供水设施由组织者提供,日常运营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安装
 
  1.排水设施分为污水、废水、雨水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系统。
 
  2.组织者为官方参展者提供其展区内所需的排水接入口。
 
  3.第一类展馆的官方参展者在其展区内安装其他排水设备和敷设管线的,应自行承担安装和运营费用;第二类展馆和第三类展馆内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营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供气压力与气质
 
  1.世博会园区内配气管网供气压力为0.4MPa。
 
  2.天然气气质应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天然气标准。第三十三条燃气服务设施的安装
 
  1.组织者为官方参展者的第一类展馆地块提供所需的燃气接入口。
 
  2.第一类展馆的官方参展者在地块内安装其他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装置)的,应自行承担安装和运营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电压
 
  组织者提供10K伏高压配电系统,电压为交流电三相380伏,单相220伏。
 
    第三十五条 供电系统的安装
 
  1.组织者为官方参展者提供展区内所需的电力服务接入口。
 
  2.第一类展馆的官方参展者在地块内安装其他电力设施和安全装置的,应自行承担安装和运营费用。第二类展馆和第三类展馆内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营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空调系统
 
  组织者为世博会园区内各类建筑提供集中冷媒。
 
第五章 通信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服务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的规定,固定电话、互联网络、卫星通信以及其他通信服务由专门的服务提供者向官方参展者提供,组织者提供相关便利。
 
    第三十八条 通信服务合同和服务价格
 
  1.官方参展者应与通信服务提供者签订固定电话、互联网络、卫星通信以及其他通信的服务合同。
 
  2.电信服务的价格按上海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安装
 
  1.组织者应自付费用为官方参展者提供展区内所需的电信服务接入口。
 
  2.第一类展馆的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安装其他通信设施的,应自行承担费用;第二类展馆和第三类展馆内通信设施的日常运营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四十条 官方参展者的责任
 
  1.官方参展者应在组织者规定的位置内安装通信线路与设施。
 
  2.官方参展者应根据与组织者的协商结果,在展区内为安装公共通信设施免费提供必要的空间。
 
    第四十一条 无线电台的许可与运行
 
  官方参展者和通信服务提供者在计划运行无线电台时,应经过组织者的批准,不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电磁干扰的预防与消除
 
  1.官方参展者应避免其无线电设备或其他设备、设施产生的无线电波、高频电流等电磁干扰妨碍组织者或其他参展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2.官方参展者在安装通信设施时,应避免损坏展区内外场地的美观,并事先获得组织者批准。
 
    第四十三条 特殊安装及费用
 

     官方参展者为满足自己的需求,可申请由组织者安装特殊通信设施,费用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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